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本标准也适用于进出口机动车检验机构对入境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经有关部门批准进行实际道路试验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可参照本标准进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GB 7258确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注册登记检验 Inspection for unregistered vehicles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生产(入境),或经有关执法部门罚没、拍卖,需领取机动车牌证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在其申请注册登记时进行的安全技术检验。
3.2
在用机动车检验 Inspection for in-use power-driven vehicles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的安全技术检验。
3.3
车辆唯一性认定 identification of vehicles
对机动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类型、品牌/型号、颜色、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及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进行核查,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的拓印膜,以确认送检机动车的唯一性。
3.4
底盘动态检验 chassis operating inspection
在行驶状态下,定性地判断送检机动车的转向系、传动系、制动系、仪表和指示器是否符合运行安全要求。
检验方式和检验项目
4.1 四轮及四轮以上机动车(轮式专用机械车除外)的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方式和检验项目见表 1,二、三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方式和检验项目见表 2。
4.2 进出口机动车检验机构对需领取机动车牌证方可上道路行驶的入境机动车进行检验时,其检验项目应覆盖表1(包括附录A和附录B,下同)和表2(包括附录A和附录C)规定的注册登记检验项目。
4.3 检验项目按属性分为否决项和建议维护项。仪器设备检验项目中,排放、制动、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轮偏和底盘输出功率为否决项,其余为建议维护项。人工检查项目的项目属性见附录B的表B.1、表B.2、表B.3和附录C的表C.1的“项目属性”栏。
4.4 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安全技术检验项目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参照表1确定。
4.5 拖拉机运输机组等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另行制定。
表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方式和检验项目(四轮及四轮以上机动车)
检验方式 |
检 验 项 目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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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唯一性认定 |
①号牌号码;②车辆类型;③品牌/型号;④颜色;⑤发动机号码;⑥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及打刻特征;⑦主要特征及技术参数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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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网查询 |
查询送检机动车是否发生过交通事故及涉及尚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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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外检验 |
车辆外观检查 |
①车身外观;②照明和电气信号装置;③发动机舱;④驾驶室(区);⑤发动机运转状况;⑥客车内部;⑦底盘件;⑧车轮;⑨其它。 |
具体检查项目见附录B的表B.1。 |
底盘动态检验 |
①转向系;②传动系;③制动系;④仪表和指示器。 |
具体检验项目见附录B的表B.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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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内检验 |
车 速b |
车速表指示误差。 |
仅对最高设计车速超过40km/h的车辆要求。 |
排 放c |
1、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双怠速法排气污染物: CO、HC的体积分数,过量空气系数λ。 2、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自由加速法排气烟度: 排气光吸收系数(对2001年10月1日起生产的汽车)或滤纸式烟度值(对2001年9月30日及该日期以前生产的汽车)。 3、低速货车自由加速法排气烟度: 滤纸式烟度值。 |
过量空气系数λ的测试仅对使用闭环控制电子燃油喷射系统和三元催化转化器技术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进行。 采用简易工况法进行排放测量时,检验项目另行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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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动d (含轮重) |
①轮重;②左、右轮最大制动力;③制动力增长全过程中的左右轮制动力最大差值;④制动协调时间;⑤车轮阻滞力;⑥驻车制动力。 |
制动协调时间(④)在用滚筒式制动检验台检验时不要求;车轮阻滞力(⑤)仅对汽车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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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 滑 |
转向轮横向侧滑量。 |
前轴采用独立悬架的汽车侧滑量测试值不做评判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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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照灯 |
①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②前照灯远光光束照射位置(光束中心左右偏移量及上下偏移量);③前照灯近光光束照射位置(明暗截止线转角折点位置)。 |
前照灯远光光束照射位置检验仅对远光光束能单独调整的前照灯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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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底盘 |
①转向系;②传动系;③行驶系;④制动系;⑤电器线路;⑥底盘其它部件。 |
具体检查项目见附录B的表B.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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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 率 |
底盘输出功率。 |
仅对使用年限超过20年的非营运乘用车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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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试检验 |
行车制动 |
制动距离和制动稳定性,或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制动协调时间和制动稳定性。 |
通常只对无法上线检验的车辆及线内检验结果有质疑的车辆进行。 |
驻车制动 |
驻车制动性能。 |
表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方式和检验项目(四轮及四轮以上机动车)续
检验方式 |
检 验 项 目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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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试检验 |
车 速 |
车速表指示误差。 |
仅在相关管理部门有要求时对全时四驱车辆等无法上线检测车速表指示误差的车辆进行。 |
a 主要特征及技术参数是指机动车已认证(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以及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详见附录A); b 对全时四驱车辆等无法上线检测车速表指示误差的车辆不进行; c 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地方,排放(排气污染物测量)不再列入安全技术检验; d 轴荷超过检验设备允许承载能力的车辆、多轴无法上线的车辆不进行线内制动检验,应路试。 |
表2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方式和检验项目(二、三轮机动车)
检验方式 |
检 验 项 目 |
备 注 |
|
车辆唯一性认定 |
①号牌号码;②车辆类型;③品牌/型号;④颜色;⑤发动机号码;⑥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及打刻特征;⑦主要特征及技术参数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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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网查询 |
查询送检机动车是否发生过交通事故及涉及尚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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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外 检验 |
外观检查 |
①车辆外观;②发动机运转状况;③照明和信号装置;④安全防护装置;⑤电器线路;⑥其它部件。 |
具体检查项目见附录C。 |
动态检验 |
①转向系;②离合器;③变速器;④传动装置;⑤制动系。 |
具体检验项目见附录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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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内 检验 |
车 速 |
车速表指示误差。 |
仅对最高设计车速大于40km/h的车辆要求。 |
排 放b |
1、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怠速法排气污染物: CO、HC的体积分数。 2、三轮汽车自由加速法排气烟度: 滤纸式烟度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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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动 (含轮重) |
①轮重;②各轮最大制动力;③制动力增长全过程中左右轮制动力最大差值;④驻车制动力。 |
③、④仅对三轮汽车和正三轮摩托车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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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 偏 |
前后轮中心平面偏差。 |
仅对二轮机动车和边三轮摩托车主车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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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照灯 |
①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②前照灯远光光束照射位置(光束中心左右偏移量及上下偏移量);③前照灯近光光束照射位置(明暗截止线转角折点位置)。 |
对装用一只前照灯的机动车只检验远光光束发光强度,远近光光束照射位置仅做功能性检查;对其它机动车,前照灯远光光束照射位置检验仅适用于远光光束能单独调整的前照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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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部检查 |
①车架;②电器线路固定;③相关部件。 |
具体检查项目见附录C。 |
表2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方式和检验项目(二、三轮机动车)续
检验方式 |
检 验 项 目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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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试检验 |
行车制动 |
制动距离和制动稳定性,或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制动协调时间和制动稳定性。 |
通常只对无法上线检验或线内检验结果有质疑的三轮机动车进行。 |
驻车制动 |
驻车制动性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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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主要特征及技术参数是指机动车已认证(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以及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详见附录A); b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地方,排放(排气污染物测量)不再列入安全技术检验。 |
1 检验流程和对送检机动车的基本要求
1.1 检验流程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流程见图 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可根据自身情况对图1所示流程适当加以调整。(续)